發布時間:[2025-08-07 17:40 ] 瀏覽次數:14次
?【基本案情】
?A市公安局局長劉某某搬入新家。劉某某的下屬黃某某贈送劉某某黃花梨座椅一套。劉某某當即將家中無處擺放的雞翅木博古架回贈給黃某某。經鑒定,該黃花梨座椅價值人民幣8萬元,雞翅木博古架價值人民幣5000元。如何看待劉某某收到黃某某贈送的黃花梨桌椅后回贈黃某某雞翅木博古架的行為?
?【分歧意見】
?本案中,形成三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某搬入新家,黃某某贈送劉某某禮物、劉某某回贈黃某某禮物,屬正常的“禮尚往來”,不認定為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某是黃某某的上級,收受黃某某黃花梨座椅屬受賄;劉某某回贈雞翅木博古架,應當認為是退還的一種形式,應在受賄數額中扣除雞翅木博古架的價值。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某是黃某某的上級,收受黃某某黃花梨座椅,受賄行為已經完成,其回贈雞翅木博古架不是退還收受的財物,因此劉某某回贈雞翅木博古架的行為應當與受賄黃花梨座椅的行為分開評價,回贈財物的價值不應從受賄數額中扣除。
?【評析意見】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劉某某的行為應當評價為受賄行為,劉某某收受的財物明顯高于其回贈的財物,顯然不屬于正常的“禮尚往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劉某某作為黃某某的上級,收受黃某某贈送的價值人民幣8萬元的黃花梨座椅,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構成受賄。但本案最大的爭議在于受賄數額中是否扣除回贈的財物價值,我們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一、準確厘清受賄既遂的標準
?受賄罪是結果犯,判斷結果犯是否既遂,不僅要看危害結果,而且還要具備受賄罪的全部主客觀要件。受賄罪的既遂標準,要從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去考慮,既要看行為人客觀上收到的財物,而且要看主觀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一個發展的過程,不是一個靜止的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也就是說,行為人將收受到的財物于案發前立即退還給他人,不能認定其具有收受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根據司法解釋的精神,行為人在案發前將部分財物退還給行賄人,行為人對退還部分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應當從受賄數額中扣除。本案中,劉某某收受價值8萬的黃花梨座椅時,主觀上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還未最終確定,但其立即回贈給黃某某價值5000元的雞翅木博古架后,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最終故意才明確,受賄罪的主觀要件才具備,可以認為受賄罪既遂。
?二、合理判斷回贈財物的回贈時間和主觀動機
?在判斷受賄罪的主觀要件時,需要注意的是,收到財物后及時回贈與長時間后再回贈,直接關系到行為人是否有主動退還的主觀動機;根據上述《意見》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因此,行為人沒有及時回贈,表明其沒有主動退還部分財物的動機;如果是因為自身或與受賄有關的人、事被查處后再回贈財物,表明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組織上的調查,隱瞞其受賄的犯罪目的,不具有真實退還的動機。那么,回贈財物的價值不應當從受賄數額中扣除。本案中,劉某某在收到黃某某財物后立即回贈,主觀上具有主動退還部分財物的動機,應當從受賄數額中扣除回贈數額。
?三、注意比較收受財物與回贈財物的價值差額
?行受賄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如果回贈財物的價值與收受財物的價值相當,則說明其不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只是一種財物的交換。如本案中劉某某回贈一套價值8萬元左右的財物給黃某某,不能認定為受賄。如果收受財物與回贈財物價值差異過大,則從主觀要件上可以推斷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受賄數額可以認定為收受財物與回贈財物的價值差額。
?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