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9-14 17:40 ] 瀏覽次數:65次
?《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其中,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這里的“行政處罰”,是指黨員受到行政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的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
?在給予黨員黨紀處分時,除依據行政處罰決定外,還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核,確認違紀事實是否存在、定性是否準確等。在辦理行政機關移送的行政處罰案件中,對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認定的事實進行核實是必經程序,不得直接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黨紀處分。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紀檢機關作出處理的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特別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較之于司法機關判決、裁定,不是終局性裁決,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問題處理尚有一定的變數。紀檢機關必須對事實、證據進行核實,將調查認定的違紀事實與其本人見面核對,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如實記錄、及時核實,合理的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需要指出的是,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相關規定明確要求對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監察對象,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由相關監督檢查部門辦理立案手續:追究黨紀責任的做法與此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款對前述做法予以重申,明確規定:“對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監察對象,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依法辦理立案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對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立案核實后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其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其中,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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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百問百答